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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不得生育”

2017/5/12 22:22:32点击:

「案例」

张某2008年1月入职HK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2月,张某在与其男朋友结婚后,向公司提出生育申请,公司予以拒绝。此后,其一直与公司领导协调,但公司一直予以拒绝。

在2010年8月,张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其已经怀孕。为此其凭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批准其生育。公司当场予以拒绝,并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为此,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HK电子公司撤销解约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生育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新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以女员工怀孕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HK电子公司与张某的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HK电子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因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裁决撤销HK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要求HK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HR应对」

1、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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