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上社保辞职可获补偿吗
李女士于2008年1月通过人事外包到某公司工作,月1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某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某公司为其缴纳,某公司没有应允,李女士于2008年4月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公司工作。
2008年6月,李女士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公司辩称,其未提出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李女士主动辞职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08年4月提出辞职,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公司工作,在某公司的不满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对李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为百杰思诚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百杰思诚公司是北京市首批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之一。公司的业务涵盖劳务派遣、代理招聘、人事代理、人力外包、劳动法律咨询等。
- 上一篇:经济补偿具体如何计算 2018/6/8
- 下一篇: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20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