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政策问答(五)
十九、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二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十一、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对企业年金实行延迟征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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