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更~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解读】本条系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的规定。
1、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监督检查由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要求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2)对本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3、其他监督方式
除以上两种方式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如对有关社会保险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对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等。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的规定。
1、行政监督的特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其特点包括:一是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监督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是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四是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五是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除《社会保险法》外,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是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义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谎报或者隐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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