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五十三更~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获取社保数据、建立档案和权益记录的规定。
1、获取社保数据
社会保险工作数据包括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记录、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等。社保数据是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必须的基础情况,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手段,获取这些数据。当社保经办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如实提供。
2、建立用人单位社保档案
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由此建立的档案称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保档案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社保待遇的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正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保待遇等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4、查询、核对社保权益记录
对参保人员的权益进行记录,并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时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内容之一,本条明确将权益记录和咨询服务定为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法定权利。这里需要强调三点:一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既能查询权益记录,也有权核对权益记录;二是查询和核对是免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相应的成本作为运行成本由财政负担;三是随时都可以查询和核对,只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特殊情况的,均可以查询和核对。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定。
1、中办发(2002)17号文件提出,我国有12个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其中包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子系统,由市、省、中央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
2、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是:完成城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会保险全国联网。具体是:(1)城市网建设,即地级市建成统一的社保数据中心,建立标准统一的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资源数据库,网络终端延伸到各个经办窗口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服务机构,实现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省级社保数据中心建设,即建立覆盖全省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库和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数据库,对跨统筹地区领取社保待遇的人员要建立社会保险省内异地交换数据库,省级数据中心要下联各城市数据中心;(3)全国社保数据中心建设,即建立覆盖全国的统计监测数据库、社会保险跨省异地交换数据库,网络下联各省级数据中心,对各地社保基金进行监控,为宏观决策和异地信息交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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